蘇博特新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設立開放基金,用于資助土木工程材料領域的基礎理論和應用基礎研究,鼓勵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學科的發展,倡導創新、合作、開放、交流的學術風氣。為規范和加強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依托轉制院所和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指導意見》,結合開放課題工作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基金用于支持科技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公布的開放基金課題指南范圍內選題,開展創新性的科學研究。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負責開放基金課題的指南發布、申請受理、評審組織、資助批準等工作,并對資助課題實施管理。
第二章 資助額度和申請條件
第四條 開放課題分兩類:
(1)重點課題,每個課題資助金額30-50萬元;
(2)青年基金課題,每個課題資助金額5萬元。
第五條 重點課題面向除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以外的國內外從事土木工程材料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的科研人員開放。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正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申請者必須是課題的實際負責人,正式受聘于申請課題的主要承擔單位,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所申請的課題研究;
(3)同一申請時間內,每人只能擔任一項開放基金課題的負責人。
第六條 青年基金主要面向年齡不大于40周歲(男性35周歲,女性40周歲)的青年科技人員和在讀博士生。
第七條 成果獲得市級以上成果獎項的開放課題承擔者,在繼續申請開放基金時,可獲得優先資助。
第八條 一般基金開放課題必須有本重點實驗室的至少一位科研人員參與。
第九條 開放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與資助課題直接相關的材料費、加工費、試驗費、專用小型儀器購置費、儀器設備租用費等研究費用;
(2)與資助課題直接相關的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及考察調研費、資料費、評審費,以及發表論文的版面費等學術活動費用。
(3)研究人員的生活費、津貼、補差工資、加班費等勞務費用。
(4)公共設施和大型設備應繳納的維護運行費、折舊費、水電費、管理費等科研管理費用。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根據重點實驗室發布的開放課題申請指南,凡符合申請條件的科研人員均可提出申請:
(1)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應符合實驗室當年發布的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指南,其研究內容必須符合開放基金的資助范圍;
(2)申請者必須按規定的格式要求,如實填寫《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書》;
(3)開放課題主要承擔單位必須負責本單位申請者資格和填報內容真實性的審查;
(4)開放課題的申請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請書經課題承擔單位審核后,按申請通知的要求將申請材料統一報送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
(5)一般開放課題和青年基金課題的執行時間為2年。
第四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首先組織相關人員對開放課題進行初審,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不能通過初審:
(1)申請手續不完備、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規定;
(2)申請者不具備課題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條件;
(3)研究內容不符合基金資助范圍,或與同類研究重復;
(4)明顯缺乏立項依據,或研究方法、技術路線明顯不清;
(5)申請經費過多,實驗室開放基金無能力支持;
(6)申請者對已資助課題不執行課題管理的有關規定,或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未發表論文或未取得任何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通過初審的課題,由學術委員會組織集中評審或通訊評審,最后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實驗室主任批準后,正式納入開放課題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負責開放課題評審的人員,應回避本人主持或參加申請的課題,以免影響開放基金課題評審的公正性。
第十四條 評審人員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態度,對所評審的課題作出實事求是的評議,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課題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并遵守重點實驗室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課題,可優先資助。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辦公室負責開放基金課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開放基金資助課題計劃的下達、實施、檢查、驗收、結題等,并對課題的財務、成果等進行綜合管理。學術委員會監督檢查開放基金課題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獲得開放基金資助的課題申請者,接到課題批準通知后,須按批準意見填寫資助課題計劃任務書,經課題承擔單位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將紙質文本一式三份、電子文本一份報送重點實驗室。課題計劃任務書為資助經費撥款和課題檢查、鑒定驗收的依據;未按期上交計劃任務書的課題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管理辦法,單獨建帳,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課題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負責課題平時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課題負責人每半年向重點實驗室提交課題進展報告。重點實驗室對報告進行審查,并對課題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后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在課題進行當中或結束時,課題負責人有義務按照實驗室的安排到實驗室舉辦學術報告會,介紹研究成果。差旅費用在課題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開放基金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者,實驗室有權中止課題經費的撥發:
(1)課題組因故無能力履行課題任務書要求的研究任務;
(2)無故不按時提交課題半年或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3)擅自停止執行或改變研究計劃;
(4)研究過程中弄虛作假;
(5)違反本辦法或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放基金課題若不能按期完成,應在課題原執行期結束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及所需延長的時間,經重點實驗室主任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執行期限,一般只能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在課題延期期間,課題負責人不能申請新的開放基金課題。
第二十三條 被終止的開放課題應向重點實驗室提交以下資料:
(1)開放課題終止或撤銷申請報告;
(2)資金使用清單與說明,以及有效票據復印件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于終止的課題, 重點實驗室將組織對課題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重點實驗室發出終止課題通知后的1個月內將剩余經費如數退還。
第二十五條 課題結束后,課題負責人須認真撰寫結題報告,編制經費決算,經課題承擔單位認真審查后提交重點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核準報送的應結題課題后,組織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開放課題結題后,應按規定向重點實驗室提交課題檔案,包括研制工作報告、技術總結報告、應用報告、學術論文以及其它相關的技術資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不核撥剩余經費,并取消今后申請開放基金課題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開放課題的研究成果由重點實驗室和課題承擔單位共享。研究成果需要組織鑒定或評審時,由重點實驗室負責組織辦理,雙方聯合申報成果或申請獎勵。成果轉讓的獲利,由雙方共享,比例另行協商。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歸申請人單位所有,如有本實驗室合作者,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應同為專利權人。由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論著、研究報告、資料、鑒定證書以及其它成果,應標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并帶有開放課題編號。英文標注為“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igh Performance Civil Engineering Materials(No.xxxxxx)”。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2011年8月1日